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机构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向其支付的主要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资金是主要的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此外,自2018年7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了新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月标准从第一个月到第十二个月从700元提高到800元;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月标准从660元提高到760元,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月标准从第一个月到第十二个月从700元提高到800元,从第十三个月到第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