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外,保险合同解除还包括协商解除、裁决解除等,这些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
(2)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维持保险合同效力是有一定条件的,如果被保险人的某些行为违约,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交纳保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寿险合同中途失效。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交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3)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自行终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不是由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将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