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前提下,带病投保超过两年可以理赔。根据最新的《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带病投保,如果在两年内出险,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利不给予赔偿,但如果带病投保时间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就要视情况理赔。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最大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如果客户在投保时因为并不知道自己已有某些疾病而没有告知保险公司,那么只要是在两年之后才发现存在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就不能解除合同了。当然,事有例外,如果被保险人涉嫌存在恶意骗保的行为,保险公司能举出明确证据的,那么,保险公司也可以不予理赔,并且可以起诉被保险人恶意骗保。被保人只要是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健康状况,一般带病投保五年后是可以理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