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5个险种的社会保险;
(2)属于杭州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应当参加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一定条件)、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在内的4个险种的社会保险;
(3)已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参加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经参加杭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0年,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