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往往会发生变更或失去法律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以新的记载而变更原有记载。能够引起保险合同变更的,主要是合同的主体或内容的变化。 (一)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也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它通常发生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保险标的转移、出让时,因为可保利益的变化,从而变更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可有形式上的变更与实质上的变更两种情况。 (1)形式上的变更。这是就指示式的保险合同而言,即以背书方法而变更被保险人。 (2)实质上的变更。这是就无记名式保险合同而言,只以交付方法就可使保单发生转让效力。此时,虽然保险合同在形式上没有变化,但实际上当事人的一方已易人。例如,投保人死亡,若保险合同没有另外约定,则它们为其继承人的利益而存在,也即继承人取代了原投保人。再如投保人破产时,如果不行使终止权,则保险合同仍为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也即破产债权人取代了投保人。 2.保险人变更。 保险人通常不会变更,但当保险人发生分立或合并时,就可能变更,新的保险人取代原签约的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