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定期保险条款(2007修订版)是: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承担的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10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免责内容: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因疾病而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十、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