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综合减负
参保人员享受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包括个体从业、自由职业人员中按14%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纳入综合减负的范围。
医保综合减负如何申请?
参保人员可在就近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乡镇)医保事务服务点领取《申请表》,或登录上海医保网(www.shyb.gov.cn)下载和打印《申请表》。
参保人员在完整填写《申请表》后,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审核后盖章证明;未重新就业的协保人员及其他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盖章证明;退休人员原则上不需要单位盖章证明。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申请综合减负时需提供《申请表》,再次申请综合减负时,不需要重新填写《申请表》。
参保人员可凭盖章证明的《申请表》、社保卡或医保卡、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就医记录册》和有关凭证至邻近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直属单位至市医保)或街道医保服务点(代办受理)申请减负。
参保人员申请综合减负,原则上截止日期为该医保年度结束后的第6个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