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均应明确规定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或死亡保险金占保额的比例。例如.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给付保险金额5000元,10000元或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时给付保险金额全数100%、80%、50%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第4章第4条第l款规定:“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即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占保险金额的100%。 特别地.在有些人身保险合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要按行业危险程度确定。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4年制定的福寿安康保险条款中,第4条第2款规定,对意外伤害保险死亡,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全数。在第8条第(3)点中说明“意外伤害保险金分为特殊保险金和普通保险金两种,凡从事井下作业、海上作业、航空作业及其它高危险工作的人员适用于特殊保险金,其它人员适用于普通保险金”,特殊保险金与普通保险金的比例为1:2,即若普通保险金为2000元,则特殊保险金为1000元,以体现人身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