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的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应负有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有:(1)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以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单对一些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的保证保险,其保险费的收取办法一般是以件(个、台)数固定收取,如电视机1.20元/台等。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因不同产品的性能、用途而异,一般是根据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例如,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