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运用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
不能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不能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不能购买st股票
整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严格的规定,仅从安全性这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比其他各类投资机构要安全很多,可能是仅次于国家社保基金的了。
2、偿付能力监管: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于2016年1月正式实施,这套标准不仅与国际接轨,而且关键指标更是超越了欧洲和美国现行的标准。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大于100%属于最低要求。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偿付能力并不是越高越好,很多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可以达到1000%以上,而且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的值,所以只看一个季度的可能参考意义不大。
3、再保险机制:
通俗来讲,为了应对天津港爆炸、911事件对一家保险公司的影响,保险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需要向再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用来分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