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益盛长盈终身寿险介绍包括投保年龄、保障期限、缴费期间、保额增长比例、保障责任、责任免除,具体如下:
1.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75周岁;
2.保障期限:终身;
3.缴费期间:可选趸交或期交,即一次性缴纳所有保费或按照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
4.保额增长比例:3.5%。即从第二个保单年度开始,保额每年以3.5%复利增长,而其现金价值也会随着保额的增长而增长;
5.保障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即: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则可赔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且在缴费期满前身故或全残,则可赔已交保费*给付比例、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3)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且在缴费期满后身故或全残,则可赔已交保费*给付比例、现金价值、有效保额这三者的最大者。其中,给付比例规定为18周岁-40周岁为160%、41周岁-60周岁为140%、61周岁及以上为120%;
6.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