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臻爱传家终身寿险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意外身故及其他身故保障
阳光人寿臻爱传家终身寿险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类型:身故保障。
保障期限:终身。
详细保障介绍: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8)被保险人醉酒;
(9)被保险人因猝死、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3)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至(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7)至(14)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按本条款2.4.2规定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