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是说,保险公司可因为以下原因之一解散:
1.因为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2.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保险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4.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但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了因为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之外,不得解散。此外,保险公司解散,该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其中,分立、合并一般属于保险公司经营方面的改变,通常不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存在以及消费者的利益。而“依法撤销”则是说保险公司因为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依法解散,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存在。
事实上,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就是说明保险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意味着保险公司不会轻易解散,即便解散,也会由银保监会兜底,指定其他的保险公司接管业务,而不会对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产生过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