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和被保人除了定义不同,还有下面三方面的区别:
1.需满足的条件不同
投保人需满足的条件是: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所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不能成为保单投保人。
被保险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2)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
2.二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投保人享有的权利:
享有相关信息变更权:可以变更基本信息、投保人和受益人。如向保险公司提出缴费方式、被保人职业类别、投保人等信息的变更。
享有合同撤回请求权:投保的一定期限内,投保人有权利请求撤回保险合同,但是退保会带来保障的缺失和一定的经济损失,希望大家谨慎退保。
享有复效请求权:当投保人超过60日没不缴纳续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
被保人享有的权利
享有领取医疗、残疾和养老保险金的权利;
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则保险合同无效的权利;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决定保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可以转让或质押的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受益权。
3.二者需履行的义务不同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就是缴纳保费。
另外需要进行相关的如实告知,并且需要在出险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申请理赔时提供详细的理赔材料等。
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进行健康告知,和投保人一样,还需要履行在出险时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整理理赔材料。当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4不一定!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一定的保险利益关系就可以了!
保险利益指的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可以称为可保利益。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所以,投保人与被保人不一定非得是直系亲属关系,也可以是抚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
如给子女、父母、配偶投保,公司老板给员工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