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信息,请参阅以下介绍,即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一、生育医疗待遇的认定:怀孕16周后,女职工享受堕胎、引产、验产、生育等生育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凭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卡到医疗保险机构就医,承认并宣布指定的生育医院。
<P>二、需要备案的女职工申报:<P>1、申请备案的女职工应当提供下列信息:(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
2、异地分娩女职工参保人可申请境内异地分娩,分娩地不受本人或家属居住地的限制。应填写《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二份,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二)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出生证》(原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4)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
(5)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