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年金保险,还用配置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定期寿险产品的特点包括:
一是可续保性。几乎所有的1年期、5年期、10年期等定期寿险保单都包含一项续保选择权。
该选择权允许保单持有人在保单到期时,不经可保性检查便可续保,通常续保的期限有一定的限制,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寿险在每个保单有效期内均采取均衡保费,但在续保寸,由于年龄的增大,均衡保费额也在提高。通常,在保单条款中包含了未来续保时的保费范围,但在实际执行时,保险人往往收取较低的保费。随着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大、死亡率的提高,被保险人的逆选择日益严重。可续保的定期寿险是一种保费分阶段增长的、保额一定的定期寿险。
二是可转换性。很多定期寿险都可以进行转换,即允许保单持有人将定期寿险转换成为终身保险或其他等额的寿险而无须提供可保性证明。通常,定期寿险的可转换期较保单有效期要短。在美国,大约有1/12的定期寿险会进行转换。保单的可转换性增加了定期寿险的灵活性。
三是生命表的选择性。许多寿险公司通过生命表的选择性,开发出更具竞争性定期寿险,这种寿险的竞争性主要表现在价格上。寿险公司使用的经验生命表通常有3种:选择生命表、终极生命表和综合生命表。根据不同的生命表测算的费率水平不同,并以此确定寿险价格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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