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本原则有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具体介绍如下: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险中投保人是为与其有保险利益关系的进行投保,意思是被保险人是需要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同投保人有保险利益关系的人通常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赡养或抚养者。在财产险中的被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主要是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3、近因原则
指当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能以引起风险发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赔偿依据。
4、损失补偿原则
相当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人得到的赔偿是被保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在实际运用中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如在商业医疗险中的赔付,买了2份医疗险,也是按照实际花费的医疗费来报销的,不能重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