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保障期满,若被保险人仍平安生存,则可以给付年度有限保额作为生存保险金,所谓年度有效保额就是上一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1+3.98%);
2、身故保障:18岁前,若在18岁后的首个保单日前身故,则给付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较大者;
若在18岁后的首个保单日后身故,则给付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比例较大者;
18岁后,若在交费期内,则给付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比例较大者,缴费期满,则给付现金价值、已交保费*比例和年度保额最大者。
对应比例是:18-40岁:160%,41-60岁:140%;61岁以上:12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台同效力最后-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台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