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责任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幸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将依照条款,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4.自驾游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驾出游期间驾驶或乘坐自驾车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我们将按照条款给付保险金。
5.境内紧急救援保障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时,可通过我们指定的专业救援机构获得住院医疗费用担保/垫付和电话医疗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