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性质不同。人身保险由专门经营该业务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并以盈利为目的;而社会保险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强调基本需要与公民权利,一般由国家政府特设的部门经营管理,或者在国家的严格监督下由自治性的社会团体经营管理,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明确界定社会保险的范围,以社会安定为目的,不追求盈利。
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如我国20世纪50年代的铁路、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险种,投保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交费能力,作出投保选择;而社会保险是强制实施,即通过社会保险法律或法令,要求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必须投保,没有选择权。 保险对象不同。一般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保险范围比较灵活,可由个人根据需要选择投保;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有的甚至扩大到全体国民,凡是法律规定属于社会保险的对象,都必须依法投保,其社会化程度较人身保险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