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新的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企业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的月缴费基数下限从去年2226元提至2420元,上限则从11130元提至12093元。新标准于7月1日起执行,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并据实申报其个人月缴费工资。
据了解,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12093元,下限为2420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12093元,下限为2957.78元;企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按照乐政办发〔2008〕132号和乐政办发〔2013〕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核定,企业年度缴费基数应大于或等于其全部参保职工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之和,个人月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同,即上限为12093元,下限为2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