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补偿工人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和单位缴费设立。被保险人患病发生医疗费用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者减少因职工患病和治疗所造成的经济风险。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
(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城乡医疗与工伤保险处职能
制定和实施全市城乡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和计划;制定和监督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结算办法和支付范围。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服务;制定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和药店。组织实施康复机构、助残器材安装机构定点资质标准。拟订农民工医疗、生育保障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承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