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遭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如果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安全到达目的地,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保险的原则是诚信,对于保险合同双方都要具备良好的信誉,投保人不能在意识到发生损失后才办理保险,保险人也不能明知无风险才予承保。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全然不知风险究竟能否发生,这一点要平等。另外出具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明知被保险标的已灭失,而保险人不知。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即使被保险人收到赔款,也应如数退回。任何合同都必须保证诚信。保险合同不像买卖合同,只要减实就可以了。保险人一般是要根据被保险人自己介绍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及确定保险费率高低。诚信保险主要有三个原则:
(1)明告、不隐瞒;
(2)申报非但不能隐瞒,而且要实事求事,不能谎报情况;
(3)要作若干保证。例如: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租用有保赔责任险的船舶承运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