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保险基金是待业保险工作的基础,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做好待业保险工作的关键,也是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物质保证。
按照国务院1993年4月12日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要求,各地劳动部门要认真总结前几年管理待业保险基金的经验,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健全有关财会、预决算、财务检查等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每年还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财务检查,并形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确保待业保险基金专项使用。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备财会管理人员,并对他们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
同时,要充分发挥待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的作用,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使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