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牲畜保险合同是指以提供畜力、食物和繁殖用的牲畜为保险标的之农业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通常包括役用畜(如牛、马、骡、驴和骆驼等)、乳用畜(如奶牛等)、食用畜(如肉牛等)和种用畜(如种牛、种马等)。 保险人在承保时,往往对投保人、投保牲畜及管理条件有一定的条件限制。??1.投保人的适用范围??为了加强保险牲畜的饲养管理、防疫防灾工作,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必须是牲畜的所有人或单位,如国营和集体农场、牧场、良种场、垦殖场、林场;个人或几户共有的牲畜。??2.保险牲畜的适用范围??为了防止道德危险,杜绝不正常的危险事故,保险人对保险牲畜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通常要求其必须是有使役价值的牲畜,对于幼畜或理应淘汰的老畜和病残畜,则不在承保之列。如规定耕、力畜年龄在213周岁以内;奶牛年龄在212周岁以内;种畜年龄在39周岁以内。??3.管理条件的适用范围??保险人通常要求牲畜的管理条件必须是正常的,所谓正常的,即应当有专人饲养管理,并做到圈干食饱,合理使役等。对于没有畜舍,常年放养或畜舍破烂,进风漏风的饲养条件;或者几户共有,无专人饲养的牲畜,保险人则不予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