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合并、分立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所以我国的保险公司是不会因为破产而导致解散的,投保人手中的保单也还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符合合同内的内容可以照常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