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要求如下:
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3、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