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医疗,指的就是城市乡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的保险上,为其解决参保医疗患者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一种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从而以保障职工们的大病医疗所需的需求。
大病医疗互助的重点对象包括:
1.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医保是强制性的,而医疗互助是自愿的,用于职工间的互助。它一般来说是个人缴费,具体金额可能因地方政策不同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