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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说明

狄凡璧锦

根据中国船舶保险条款第6条的规定,船舶险的责任终止可分三种情况:
  1.一旦保险人支付被保险船舶全损赔偿后,保险合同应自动终止。船舶全损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已自动消失,保险合同也就自动终止。
  2.当船舶的船级社变更,船级变动、注销或撤回,船舶所有权或船旗改变,或转让给新的管理部门,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购或被征用,除非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应自动终止。但船舶有载货或正在海上航行时,经要求,保险责任终止可延迟到船舶抵达下一港口或最后卸货港和目的港。
  3.当货物、航程、贸易、拖带、救助工作和开航日期方面有违背保证条款的规定时,被保险人在接到消息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险费,该保险仍继第十八章 中国船舶保险条款续有效,否则,该船舶保险应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