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详细来说,保险合同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简单来说,保险合同的客体在一般合同中被称为标的,也就是成果物、行为、智力等。保险合同虽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是它的保险合同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保险利益。
总而言之,在一份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客体的解释: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那么保险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进行投保,而保险公司则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此外,保险合同并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受到损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发生改变。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如果保险利益因为某种原因消失,那么保险合同也会随之失效。
总之,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若是缺少了这一要素,那么保险合同就不成立。
什么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被称为是“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也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于对保险标的上的某种权益,所能享有的财物利益,比如:
1.在财产保险中,若某种财产(即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会有财物损失,那么就说明该被保险人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在人寿保险中,保险利益一般为投保人或受益人对于他人的继续生存而能享有的财务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