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人寿和美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85种重大疾病和30种轻症疾病保障,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身故也有保障。
吉祥人寿和美安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情况如下: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类型:重大疾病。
保障期限:终身。
详细保障介绍:
一、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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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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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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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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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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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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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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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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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