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鉴定是指对病、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劳动保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对职工病伤、疗养休假、复工和确定伤残等级而进行鉴别和评定的组织机构,一般为非常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行署、州)、县(市)成立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部门牵头,同级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医疗单位的各科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有关业务处、科兼管。有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各部门组成,除设有办公室外,并设有技术专家小组。
各企业单位成立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劳动鉴定小组,由单位的行政领导和劳动、人事医疗、安技、工会等人员组成,并由下设的办公室或指定的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是国家法定的劳动鉴定机构,它所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建国以来,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起设立的残废审查委员会,到现在设立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机构设置已经几次变化,劳动鉴定工作也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