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可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门诊费用清单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2. 卫生部2006年10月23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要求把医院院务公开作为医疗机构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全国全面推行。公开的内容包括:将医院的收费信息向患者公开,为门诊病人提供费用清单。3. 《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中第58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