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悉,对上月颁布的《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中的“参保农民工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的规定,从1月1日起执行。
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不退。《实施办法》明确,“参保农民工在省内流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
按《办法》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仍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灵活就业的,可由本人选择在当地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继续参保或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户籍所在地参保。同时规定不再采取一次性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及时续保,以切实解决这些人员老有所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