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法与经验法相对,经验费率是以过去一段时期意外保险标的平均损失为基础的,而追溯法则是依据意外保险期间内意外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当期意外保险费的。由于意外保险标的当期损失的实际数额须到意外保险单期满后才能计算出来,因此,在使用追溯法时,要先在意外保险期限开始前,以分类费率确定预缴意外保险费,然后在意外保险期满以后,根据实际损失对已缴意外保险费进行增减变动。一般在期初预缴意外保险费时会规定意外保险期间的最高和最低意外保险费,如果实际损失小,那么调整后保费低于最低意外保险费,则按最低意外保险费收取;如果实际损失大,调整后保费高于最高意外保险费,则按最高意外保险费收取实际意外保险费。
由于追溯法的制定程序要比其他任何费率的制定程序都要繁琐,不利于意外保险人大规模地发展业务,因此,这种方法很少为人们采用。只有规模极大的企业,才用此法代替自保,并用以避免自保中可能遇到的巨大损失的风险。现今除团体健康意外保险外,只有在大量危险单位的责任意外保险、汽车意外保险及劳工补偿意外保险方面才采用追溯法来计算、调整意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