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移人提出申请,经原单位批准并持转移人的异地用工合同书到其原单位办理参保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开出一式五联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及个人账户记录表;
(3)先由转出单位同意在转移单上签章,再经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转移单上签章;
(4)转移人自行携带转移单、个人账户明细及个人账户记录表,前往转入地单位和同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商转盖章。转入单位同意接收并在转移单签章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接收,在转移单上签章;
(5)由转移人携带盖完章的转移单及个人账户记录表返回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
(6)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定期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交换票据。
(7)转移人约在20日后,询问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是否交接成功。如交接成功,持转移单及时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事宜;交接不成功则需回原转出地查明。
另外:转入户口所在市没有单位接收的人员到参投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到户口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商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