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育保险报销期满如何处理?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方面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范管理,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对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连续一年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报销和补贴。
二、女职工用于生育、计划生育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照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单位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费用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申报截止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作放弃处理。各单位2004年1月1日起以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尚未报销的费用,请务必于2004年3月31日以前报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审核报销,过期不再办理。
四、凡2001年4月5日(含2001年4月5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本人发生的计划生育取环费用,可按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2001年4月5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取环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五、女职工在境外生育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类别和费用标准,限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