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任何竞赛(除徒步外的非职业非专业性的竞赛)、专业运动或职业竞赛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费用;
(8)未经过医生推荐和批准,或不符合被保险人所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诊断和治疗需求的任何期限的住院和所有因此提供和实施的医疗服务;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9)任何因接受医院治疗或由于执业医生所导致的损失、损害、疾病或机体损伤,即使该治疗已经我方批准;
(10)未在本合同明确列明承保的门诊治疗(包括物理治疗、脊骨治疗、中草药医师治疗、跌打治疗、针灸治疗等)、精神疾病治疗(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编码ICD-10或《中国精神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明确诊断)、非医院内护理、休养治疗或疗养院治疗、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包括接种疫苗、针刺疗法等)、除牙科意外伤害治疗外的其他牙科医疗费用(包括对咀嚼食物或咀嚼其他外物引起的牙齿伤害的医疗费、咨询费、检查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整容手术、任何非医疗必要的就诊治疗、检查检验、X-光检查、常规体检、健康检查;妊娠、分娩、流产、人工终止妊娠、不孕症和由此引发的所有并发症;
(11)使用任何未经用药所在国家官方批准的药物或因未按照用药说明用药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治疗;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12)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租赁、改造和保养费用;
(13)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但被保险人已在投保单中向保险人披露并由本公司书面认可的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医疗费用;
(14)性病、人体免疫缺损病毒(HIV)相关疾病(包括艾滋病及与艾滋病相关的综合症状(ARC)和/或其任何突变、衍化或变异)的任何治疗或检查;
(15)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疗,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16)成瘾性症状治疗费用(包括酒精依赖综合症、毒瘾等);呼吸睡眠暂停综合症的治疗;喂养不耐受的治疗;
(17)节育措施、辅助生育措施、绝育或任何由此引发或与此相关的任何后果;变性手术、包皮环切、阳痿或勃起障碍和由此引发或与此相关的任何后果;
(18)视觉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老视,近视、远视、散光等屈光校正手术及其他相关费用),眼镜、隐形眼镜费用,生长激素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9)整容费用,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颜色发生改变)的良性皮肤损害的治疗、祛除及其他相关费用,白癫风、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非医学必需的对浅表静脉曲张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与脱发相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丰胸或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戒烟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饮食费,减肥代餐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性肥胖相关治疗及相应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20)矫正鞋或其他脚支撑器材费,任何用于治疗弱足、矫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治疗费,对脚表面损害(如鸡眼、老茧、角质化)医疗(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费;
(21)将角膜、骨髓、骨骼、人体器官或组织从某一供体移植到某一受体的全部费用,以及所有与器官移植(包括需要或可能需要移植的疾病和移植手术后的状态)直接或间接有关的全部费用,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为本合同承保的除外;
(22)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23)智能测试、教育测试费,家庭心理咨询费,对非心理障碍或者疾病的医疗服务费,超出合理心理缺陷或者心理发育迟缓评估、诊断周期的医疗服务费,对精神障碍或者疾病无改善的医疗服务费;因儿童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缺陷症、语言障碍矫正、行为问题和儿童发展问题而接受的治疗的费用。
除2.6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