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驾意险(以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 款)为例)条款包括保什么和不保什么:
1.保什么:
(1)身故保险金:保障期间,被保险人驾驶保单载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从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而身故的,则保险公司可赔付一笔身故保险金,即保额。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过伤残保险金的,则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伤残保险金:保障期间,被保险人驾驶保单载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从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额后给付伤残保险金。若第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3)医疗保险金:保障期间,被保险人驾驶保单载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则保险公司就其从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实际支出的、按当地基本医保规定可报销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100免赔额后,可报销80%;但累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该被保险人的20%意外伤害保额。
2.不保什么: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为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因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以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恐怖袭击;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者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11)被保险人在上、下车过程中,或非因驾驶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遭而受到意外伤害;
(12)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
(13)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
(1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
(15)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驾车逃逸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
(16)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
(17)保单签发地基本医保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18)被保险人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19)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