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了解更多深圳市生育保险发展情况,请参阅以下介绍。深圳的生育保险一直与医疗保险密切相关按周期分为三个阶段:
1、劳动保险医疗保险阶段(建始-1992年4月)
深圳市成立以来,生育保险一直沿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其特点是企业“自保”,即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由企业负责,生育所需的医疗费用和产假工资均由单位承担。
2、医疗社会保险阶段(1992年5月一2003年6月)
从1992年开始,深圳市进行了劳保医疗保险的改革,建立医疗社会保险制度,体现在1992年5月发布的《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和1996年7月开始施行的《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个时期由医疗社会保险作为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渠道,实现了生育医疗费的社会统筹,除此之外,其它生育保险待遇仍由单位负责。
3、生育医疗保险阶段(2003年7月一至今)
2003年7月1日起,深圳市开始实施《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首先提到“生育医疗保险”,并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一起作为三个强制性医疗险种,共同组成医疗保险。《办法》标志着独立的生育保险开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