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理财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理财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理财保险人,理财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理财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这条规定说明,被理财保险人将危险增加情况通知理财保险人后,可能出现四种情况:
(1)理财保险人未作任何表示,默认了危险增加的事实。
(2)理财保险人提出增加保费,被理财保险人同意,理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理财保险人提出增加保费,被理财保险人不同意,理财保险人解除合同。
(4)被理财保险人通知后,理财保险人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认为难以继续承保,因而解除合同。
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理财保险事故骗保《理财保险法》第28条规定:被理财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理财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理财保险事故,向理财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理财保险金请求的,理财保险人有权解除理财保险合同,并不退还理财保险费。这条规定说明,理财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要件有二:其是有谎称发生理财保险事故的事实;其二是有提出索赔的行为。两者缺不可,即虽然有谎称发生理财保险事故的事实,但事后并来向理财保险人索赔的,理财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