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复效也称恢复,是指保险合同中止后,经过一定的程序又恢复合同的法律效力。如前所述,一方面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单上所积存的现金价值,本质上足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负债,应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拥有最终处置权。另一方面,如果允许保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因被保险人的年龄等情况变化,被保险人要获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水平,必须支付更多的保险费,从而使投保方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应当允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一定程序恢复合同效力。
据此,《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恢复,是以合同效力的暂时停止为条件,无中止,便无复效。对于已经消灭的保险合同,不存在恢复合同效力的问题,只能重新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可行使解除权,但其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合同效力中止两年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