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协调推进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被保险人(除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得个人缴纳。
生育保险金
用人单位为职工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妊娠28周(含28周)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28周分娩流产儿成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200元的标准支付。
(二)妊娠12周(含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或引产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800元标准支付。
(三)妊娠12周以下流产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按400元标准支付。
凡低于上述标准的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由被保险人自付。
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营养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男性职工休假津贴暂不纳入统筹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