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最终目的是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以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比较而言,我国对保险基金运作的限制是严格的,这是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和法制建设尚处于完善阶段,保险市场的自我约束机制尚不健全。随着WTC的要求和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保险基金运作的效果将既有利于保证偿付能力,增强竞争能力,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险基金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