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前不久开车行至光华大道一路口时,将一骑电瓶车的人撞伤。经检查,骑车人右腿骨折、面部受伤。交警部门判定,事故由王先生负全责。事后,伤者家属找到张先生,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因为事故使伤者面部留下了疤痕。张先生心想:自己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医疗部分应该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可是对于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会赔吗?
交强险条款:有责赔付最高赔付额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最高11万、住院医疗1万、财产损失2000元。那么,骑车人的医疗费通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药费收据,可先由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如果医疗费用超过了交强险限额,且张先生购买了商业险,超出部分则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合同进行赔付。
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张先生无法得到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不过,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附加条款中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这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但此条款必须在法院判决后,由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才可进行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