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肥合惠保21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前已罹患约定既往症及并发症,并因此在保障期间产生住院医疗费,则不予报销:
1. 肿瘤: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淋巴瘤;
2. 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3. 心脑血管、糖脂代谢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及以上)、脑血管疾病(脑梗死、脑出血)、高血压病(III期)、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
4. 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 其他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瘫痪、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