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保险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最初达成的保险。
(2)再保险这是一个保险人将原承保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转让给另外一个保险人。最初承保业务的公司成为分出公司或者原承保人,接受分出保险的公司成为再保险人。由于有些国家保险公司为数甚多,形成了相当大的再保险市场。不仅保险公司设立再保险子公司或部门,也有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伦敦劳合社和纽约保险交易所是经营国际再保险的重要场所。
(3)重复保险是指数家保险公司承保了同一被保险人的相同的可保利益。也就是说,同一保险责任有几份保险单来承保。这种保险在西方国家比较常见,如企业购买了火灾保险,又购买了包括火灾的企业综合保险。
(4)共同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损失的一种保险。